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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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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0 · 2145人看过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即使非其过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逃避。赔偿后可追偿。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千元按千元支付。轻微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质量与误导消费者则不需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如果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身体伤害或者经济利益受损时,有权向销售方或者生产商提出赔偿要求。

无论是不是由他们自身的过错导致的食品问题,被请求进行赔偿的生产与经营主体都应当无条件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采取任何逃避或者推诿等不当行为。

尽管如此,在赔偿消费者之后,责任主体仍然保留着对可追究责任者的追偿权利。

同时,根据该法律的第148条第2款,消费者除了要求获得赔偿损失之外,对于前述的生产经营企业,还有权要求其支付罚款性的赔偿费用,即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数额的三倍。

在计算罚息的时候,如果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尚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则将按一千元支付给受害者。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表示,如果食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中存在轻微的,并不影响食品质量以及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的缺陷,那么这些生产与经营企业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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