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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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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505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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