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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先裁定管辖权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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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029人看过
导读:离婚是应当先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在我国的离婚诉讼的案件处理中,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其实在离婚案件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因为此时管辖权也是关系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权利的处分的。
离婚先裁定管辖权异议吗?

一、离婚先裁定管辖权异议吗?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相关的认为不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证据证明,包括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等等。

如果是夫妻十分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此时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如果是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纠纷的,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是被起诉人的一方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此时是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并出示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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