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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以违代拆”,被拆方要重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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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705人看过
导读:拆迁中,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到强拆,都有法定的流程的,若没有按流程进行,被拆方可以维权。此外,对于一些比较特别的建筑,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或者以违建为由不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
避险“以违代拆”,被拆方要重视这一点

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该规定,我国很多房屋成为了无证房,在征拆中,往往被当作违章建筑,被拆后无法得到任何补偿。此类房屋在数量上占有很大的比例,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也时常发生。但是,无证房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吗?在面对被强拆且不能获得补偿的情况时,我们又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在秦淮区和桥路有多处建筑,且部分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一份土地使用证载明建筑用途为宅基地,颁发时间不详。另外,原告于2001年领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民房住宅。2015年被告秦淮区城管执法局对当地建筑物进行调查和勘察,制作了《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被告认为对于涉案的四处建筑物(面积为87.75㎡),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立案查处。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提供了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但未提供涉案建筑的相关审核、批准、许可手续。

审理意见:

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形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直至被查处时仍未能提供涉案建筑的相关审核、批准、许可手续,故其违法建设行为虽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但违法状态持续至《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被告依据现行有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所拥有的房屋在2008年已经建成,属于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建筑物。只要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应资质,相关机关又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均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但张先生的房屋在被认定违章后,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且在责令整改后未及时补办手续,因此可视为违法状态持续到《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形下,拆迁方可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拆除。相比之下,农村房屋很多是拥有部分审批手续的,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如果拥有此类文件,则完全有条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手续资质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相应的手续来获得建设许可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城乡规划法》65条的规定,此类型的房屋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或者以违建为由不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因此只有在限定的期间内,及时地补办相应的手续,才能够有效、依法地维权。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将极大地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补办手续的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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