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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被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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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7745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许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公民不能履行法律确定的个人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利对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被允许吗?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被允许吗?

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冻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几种情况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9条,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死亡或则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人民法院有权利在公民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个人财产,具体参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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