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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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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282人看过
导读:在濮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财物在5000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司法机关应当充分结合本地的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诈骗罪的数额划分标准。另外,嫌疑人诈骗的数额也会直接影响量刑标准。
濮阳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濮阳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濮阳诈骗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的,立为刑事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在濮阳,虽然诈骗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数额低于5000元,并不代表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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