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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职员能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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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993人看过
导读:因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职员能获得补偿,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被辞退的职员一般并不存在过错。至于离职职员具体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与职员累计在单位就职的年限、职员的正常工资有关。
因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职员能获得补偿吗?

一、因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职员能获得补偿吗?

因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职员能获得补偿,这是由于此种情形属于无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法》之中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如果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应该怎么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之中,可能会被其他的单位合并,此种情形难免会导致部分职员失去工作岗位。由于这是由于单位的原因才使得劳动关系终止,故此职员作为受害者,是可以获得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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