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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遗嘱继承有什么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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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490人看过
导读:1、是按照被继承人的心愿分配其合法所有的财产。2、事先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作出安排,能够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3、同时也降低了遗产继承的成本,省掉了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可能出现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等。
一般遗嘱继承有什么优点

一、遗嘱继承有什么优点

第一,遵从了财产所有人的心愿。遵照遗嘱继承,不会出现依法继承那种对于财产所有人来说虽然合法单不合理的情形。

第二,避免了法律纠纷。遗嘱直接规定了财产如何分配,其他人不得有异议。

第三,降低了继承成本。遗嘱继承,省掉了因为财产纷争,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必要支出。

二、遗嘱继承有什么要注意的?

1、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5、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6、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主要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一个遗愿来分配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效力上面,遗嘱继承是要优于法定继承的。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部分无效、有部分财产没有处分到的,那么才会通过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而采取遗嘱继承,也要求符合条件要求,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就是订立的遗嘱要是合法并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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