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辩权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专卖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权
烟草专卖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行政机关则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这样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
4、获得赔偿权
当事人违法要受到处罚,行政机关违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烟草专卖机关罚错了,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