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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法庭调查

遗嘱继承纠纷法庭调查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8 07:14:02 已帮助32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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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当事人陈述;


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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