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情形是: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
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怎么办? 如果你是控告人,公安在在受理案件后,经过侦查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于你,如果你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如是经复核仍维持原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
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