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包括债权转让非经对
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者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但是否
债权人与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中国《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通知“主体” 应当如何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
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合同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但按照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受让人应在签订
转让合同时,要求债权人制作通知书交由债务人送达通知,以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