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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理由

再审的理由
信托主要是委托营业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而信托业务是一种法律行为,当我们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信托关系时,则由法律进行调整。信托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很有可能引发多种纠纷。信托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信托合同,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024-03-05 20:38:41 已帮助26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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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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