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任何的公民都是需要先被确定为满足了犯罪要件之后,司法机关菜户采取强制的手段,判处其承担刑事处罚。对于犯罪要件并不满足的情形,若是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此时该主体可以自己的权益无故被侵害,而请求无故侵权的主体支付国家赔偿。
从上面可以看出犯罪必备的具体条件,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进行统一。犯罪者的确对受害者实施了犯罪的行为。有时候不需要受害者是具体的人,这个受害者可以是客观的事物,也可以是自然的人。客观行为就是对这个社会的确起到了危害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