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类型的财产均可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土地附著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各类实物资产;
(五)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大型工程项目;
(六)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各类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