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若无法实现全面清算,是指在以下特定状况下,应当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理由终止强制性清算程序的状态:
首先,如果被申请方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成员下落不明,则很难开展有效的查证工作;
其次,当公司面临无资产、无财务账簿以及重要文件资料不全等问题时,也难以全面计算和核实公司的实际财力状况,对亏损局面进行评估和偿付。
清算,作为一种以终结现行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并使其最终消亡为目的的程序,涵盖了计算、核实等多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