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犯罪停止形态被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为犯罪未完成状态,包括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两大类型。
其中,犯罪中止特指在犯罪分子实施罪行的过程中,因为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主动选择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通过自我控制,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相反地,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各种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情况。
最后一种犯罪完成形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成功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预设的犯罪目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