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进行时,对于一方收到的彩礼费用,除了特定情况外,通常不被视为需要退还的范畴。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在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因男方给予女方彩礼而收取的费用;
在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费用;
以及在男方由于婚前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决定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