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仍然具备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力。
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项基本原则,即明确规定了离婚是因为“情感确已破裂”,而非由于配偶患有精神疾病。
因此,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无论是故意隐瞒还是由于家族遗传因素导致的精神疾病,都不应成为法院判决准许或者不准许离婚的唯一依据。
然而,当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时,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优先考虑解决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日常生活照料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以确保不会因为离婚事件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发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