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通常应由各级医学会来执行。
具体来说,依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规,各城市设立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接管理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将承担起启动医疗事故初次技术鉴定活动的责任。
至于涉及再鉴定的工作,则由省级或以上的地方医学会承担主要职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