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应当延续到他们年满18周岁成人或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然而,倘若子女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且他们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还能够保证他们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准得以维持的话,那么他们的父母可以选择暂停支付抚养费用。
但是,对于那些仍然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的父母依然需要承担起抚养责任,继续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