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父母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抚养、培养以及保护等多方面职责及义务。
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本人意外离世或是无法给予适当照料时,条件许可的祖父母辈及外祖父母将依法承担起照顾未成年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的责任。
同样地,条件允许的哥哥姐姐们,对于父母已经过世或是无暇顾及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提供生活资助以及其他必要支持的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