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自身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均有权利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这便是所谓的“工程索赔”。
关于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发包方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与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时,作为承包方的一方即可顺延工程工期,同时亦可行使权利用于对停工、窝工等损失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