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人分手之后,所需返还之物通常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而定的。
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通常而言,恋爱或同居期间互相赠送的少量且价值较低的物品,并不能被视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并不要求必须予以返还;
然而,如果这些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对方的高额财产,那么它们就可能被视为可返还的彩礼,或者存在着可以撤销赠与的特殊情况,此时便需要考虑将其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