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其所持卡片的透支额度或时间超出了相关规定,且经历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偿还欠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