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借款之后,若对方未能及时还款,处理此种情况通常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及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之际,必须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此外,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决定发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诉讼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