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达成共识且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时,通常选择进行协议离婚来达到快速处理的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需由各方当事人亲自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及签署的离婚协议前往其共同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正式的离婚申请。
其次,当婚姻登记机构对提交的上述全部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确认无误以后,方可批准并许可离婚事宜。
然而,若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并且已经超出了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期限,那么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