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所具备的四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第一,本罪侵犯的具体法益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声誉以及被拐卖或绑架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益;
第二,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来看,该罪行在于以职权之便去实施阻碍解救被拐卖或被绑架女性的不当行为;
第三,从行为人角度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的主体,也就是那些肩负着解救被拐卖或被绑架妇女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心态上讲,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