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离婚债务的明确界定如下:
在离婚阶段,夫妻任何一方在此前婚姻存续期限内,所产生的且以个人名义进行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将由负债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若涉及到婚姻双方共同生活使用、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如在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归属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