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安排通常需要父母双方进行深入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平公正地裁决。
在法律层面上,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其子女的探望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如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当地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