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有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尽管可以提起诉讼,但仅凭此证据却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确存在借贷关系。
因此,若想提高胜诉概率,仍需收集其他能够佐证这一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并为此做好充分的起诉准备工作。
以下是一些建议:
(1)尽可能地搜集到有关方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相关信息;
(2)查找借款发生之际,是否有目击者在场,并寻求他们的证人和证言。
通过上述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可向法院进行提交,由法官进行审查。
若法官认定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实际,且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则被告方将不得不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