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拘留处罚这样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直接构成累犯的。
关于累犯这一概念,其核心内容为:
只有那些曾经遭受过特定类型的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赦免之后,再次犯罪并被判处与前次相同或更重刑罚的人,才能被认定为累犯。
在此过程中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措施;
而累犯则是指在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刑罚处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
因此,仅仅因为多次受到拘留的处罚,并不足以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