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可以正常地使用。
然而在此段时期内,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以下行为准则,保证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不会受到强制干预:
(一)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
(二)如果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就业岗位以及通讯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进行汇报;
(三)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四)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或影响;
(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进行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