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如果有配偶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另一方可否独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呢?答案是不行的。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协商离婚这一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而关于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就是当其中一位配偶坚决反对离婚时,另一方则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其次,我们要了解到,协议离婚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