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同样具备面临破产的可能性。
当企业法人无法完全偿还到期债务,且其所拥有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满足所有负债要求,亦或是明显表现出其清偿能力的不足时,债权人均可向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重组、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与此同时,若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其所欠下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亦可向相关人民法院递交重组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换言之,任何类型的企业在面临可能导致破产的困境时,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