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索赔中,以下是需要考虑的标准:
1、医疗费用。
应根据所在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的医药费、治疗费以及住院费等各种票据或病历、处方等进行确认。
2、误工损失费。
这部分资金应该根据受害者实际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以及恢复情况来评估,并且参考法医鉴证结果或者治疗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
3、住院伙食补贴费。
依据国家机关普通工作者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人民币/天)乘以实际住院的天数计算得出。
4、护理费用。
如果护理人员拥有固定收入的话,护理费用的赔偿可以参照本次讨论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如若没有收入来源,护理费用则依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
5、住宿费用。
此项支出应按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干部出差时的住宿标准进行核算。
6、残疾赔偿金。
参照伤残系数,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自确定伤害结果那天起的二十年为周期来进行计算。
7、丧葬费用。
应按照事故发生地点的丧葬费标准进行支付。
8、死亡赔偿金额。
这一数额要以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础,赔偿期限为二十年。
对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受害者,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的赔付;
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只赔偿五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这部分费用应该按照当地居民贫困救助标准来计算。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受害者,可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