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首先是未经商标权利所有人明确许可,在同种商品上非法使用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记;
其次是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在同类商品中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示,或者在类似商品上公然模仿其注册商标标示,可能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再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还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同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替换其商标并将经过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进行销售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其他实质性损害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