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并不具备生命权这一权益。
因为生命权,顾名思义,其本质在于需要具备生命特质的个体方能持有。
而法人,作为非生命体的抽象概念,自然无法成为生命权的适用主体。
但凡涉及到自然人特性的权益,法人皆无法享有,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
由于法人本身不具有生命及身体的存在形式,因此也就无法享有这些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与自然人特性无关的法人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法人则是有权享有的。
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及其生命尊严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