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害方对于损害的形成亦负有相应之过失责任时,可据此降低侵权者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
2、若损害系由于受害者蓄意所为,则行为人均可不对此类损失负责。
3、若损害系由第三者人为因素所导致,则该第三者应对此种侵权责任负责。
4、因无法预见且避免之情形(如不可抗力)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相关法规处理。
5、在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因此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那么,正当防卫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损害,应由引发险情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若该危险系由自然原因所致,则紧急避险者可不承担责任或仅需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若紧急避险者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