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凡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擅自将相当数额的外汇存放在国外,或非法地将国内的外汇资金非法转移至他国,若情节严重者,则需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
同时,对于那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