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个人私自将本人所持有的信用卡予以出借他人占有、使用,即使对方未能按期偿还相关借款及应付款项,仍需由该名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若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则持卡人须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若信用卡系因朋友恶意盗用而导致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时,受害者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