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的,然而具体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规定:
首先,债权转让务必建立在有效法律合同的基础之上,因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才是此类转让的核心理念和必备要素;
其次,待转让的债权本身应当具备可转让的性质,否则将无法实现转让;
再者,债权方及受让方两者之间必须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签署相关协议。
而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处分资产的法定行为,必須严格遵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若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债权的转让必须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前提条件。
最后,债权转让还需向债务方发出正式通知,这也是合同权利转让的重要环节之一。
关于此项内容,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自由主义,即无需取得债务方的同意或通知即可完成转让;
第二类是通知主义,即要求债权方必须向债务方发出通知才能完成转让;
第三类则是债务方同意主义,即要求债权方必须先获得债务方的同意后才能完成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