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履行抗辩权已经到达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倘若对方未能如期履行其相应义务,我方可依法行使拒绝履行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负有先行履约义务的当事人,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首先是其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其次是其存在大规模的资产转移及资金抽逃现象,意图借此规避债务责任;
再者是其丧失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最后则是出现或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