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是否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如夫妇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持有该股份,那么这部分股份将成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在结婚之前由其中一方以自己的资金购买了该等股份,则它们属于那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夫妻所取得以下各项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归夫妻共同拥有:
(一)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按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各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