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补充调查的过程中如发现罪犯有新的罪行,此刻便需立刻展开深入的立案侦查(并案处理)。
与此同时,从发现之日起,就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侦查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在此过程中,所有案件均无需受到补充调查期间的任何时间限制。
所谓侦查羁押期限,简单来说就是指罪犯在侦查阶段被依法逮捕之后直至侦查工作最终结束这段时期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