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9 14:05:13 已帮助138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涉及到抵押质押、留置等多种形式的物权担保关系中的免责债务承担及担保移转方面,相较于保证关系,主债权及债务的变动如何影响这类担保的适用则展示了明显的相似性。
然而,在涉及到由主体提供的担保,亦即产生于主债权之上的保证关系时,我们可以发现,主债权或者主债务的变更对保证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在法律制度层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权无须事先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即可跟随主债权同时转移,从而使保证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但是,针对主债务转让的情形,尽管保证债务原则上应当随同主债务发生转移,但若未经保证人的明确同意,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