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并不必然等同于累犯。
所谓连续犯,系指连续数次行为均触及同一罪名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因相同的行为动机或概括性的犯罪意图,连续实施相同的多起行为,从而触犯了同一类罪名的犯罪现象。
而累犯则是指那些曾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服完刑期或获得赦免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同类罪行的情形。
这两种犯罪在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连续犯与累犯并非同一概念。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符合减刑条件的累犯,可以减刑。我国《刑法》仅限制了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因此,只要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情形,可以减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