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亲离婚后,依然负有为子女提供养育扶助责任。
然而,离婚之时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却并不构成厘定抚养费用的唯一考量因素。
举例而言,若有两位父母,各自承担抚养一位孩子的责任,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会根据以下方式来进行抚养费用的分配:
首先,如果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平衡,而子女的生活开支亦相差无几,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他们各自护卫一位小孩,并无需互相支付任何抚养费;
其次,若父亲或母亲之中的某一方的经济实力显赫优越于另一方,而导致子女的生活开销存在着显著差异,那么,即便他们已经各自负责了一位小孩的监护与照料,较弱势的一方可依旧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请求;
最后,即便是法院已作出裁决,或者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商议出了由各自负责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用的方案,但在某一方照看的孩子出现重大花销(比如,突然遭受严重疾病)的特殊状况下,关于这笔重大花销,当事人依旧有权要求分享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