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者严格遵守监管纪律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革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确实表现出了悔过和改变不良行为的愿望,抑或是如有罪行对社会所造成损失且已尽力挽回等做出显著贡献的行为时,司法机构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的减刑。
而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更应酌情予以减刑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况,都必须符合规定。
2.对于罪犯所判有期徒刑来说,须经减刑过程。
在实际服刑期方面,不得低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
举例来说,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受到减刑后,最优结果也只能在原有刑期基础上缩短为1年零6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法律上的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还需根据审判结果而定。《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