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贷款的分配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涉及到房屋贷款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应对所涉住房的最终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然后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此后余留的贷款部分亦应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独自承担并予以偿还;
其次,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原则上双方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在充分协商后就贷款的具体分担达成共识;
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有个人为主导的贷款可以暂不做分割处理,由当事人各自负责偿还即可,而以双方名义共同申请的贷款则必须按照共同责任进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